
- 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不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将受惩处
发布时间:2012-09-23 00:00 | 1398次浏览
记者从5月11日召开的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市物业主管部门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以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潍坊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说,物业管理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业主依照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是维系这种合同关系的纽带。《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应对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有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做出约定。
据了解,为落实省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从4月26日起,物业服务企业须持规定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通知下发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物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并依法给与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