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瀚宸动态 > 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17-06-16 00:00    |    1298次浏览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行业分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会员单位、各市物业协会:

2017年5月16日,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管理行业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物业管理行业分会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17年5月26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

工 作 规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简称物业分会(以下称分会),是由山东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条  分会为省房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严格遵守省房协章程,在省房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宣传、研究、引导、服务全省物业行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分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分会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房协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具有行业调查、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咨询顾问、行业自律、人才培养、规范市场等基本职能,以不断加强本行业各企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人员与广大业主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标准,扩大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最新信息;

(四)建立物业行业智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市场秩序;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

(六)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七)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与咨询服务;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物业行业开展省内外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备案工作,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开展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考评等相关评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完成政府部门及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等有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服务

第六条  分会在省房协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并组织会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省房协会员中的物业企业自动成为分会成员。非协会会员申请加入分会的,经审核通过后,成为省房协会员,由省房协统一制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分会成员实行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制。本规定中,单位会员指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省外企业驻鲁分支机构在我省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以及从事物业行业相关产业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会员指地方相关物业行业协会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社会团体。企业会员均以企业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企业会员的出任人。团体会员应指派专人与协会对接各项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成员,必须符合省房协会员管理办法中相应条件,拥护分会工作规则,并在物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分会的程序:

(一)依程序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分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轮值会长签发《关于批准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分会的通知》;

(三)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交纳会费,否则不予颁发会员证;

(四)分会秘书处按批次报省房协,由省房协会员部办理入会登记手续,颁发省房协会员证书。

第十条  分会成员除享有省房协章程中规定的相应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一)省房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除外)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分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融资、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请求分会对自己的业务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有权要求分会对行业间出现的利益矛盾进行协调;

(六)有权要求分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除履行省房协章程中规定的相关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分会规则,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分会影响;

(三)按照《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分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无需缴纳会费,除履行第十一条(一)、(二)、(四)、(五)、(六)所述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交流各地物业行业现状及发展情况,积极推荐有利于行业发展、有利于分会工作的经验做法;

(二)为各地物业行业及其协会成员提出相关诉求,征集、汇总当地企业及相关行业的意见,并参与制定相关解决办法;

(三)协助组织地市会员单位完成省分会委托的各类工作,及时准确的将省级相关政策传达至地市协会会员单位;

(四)协助分会做好会员发展、服务及催交会费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分会秘书处向省房协秘书处备案。有违反省房协《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分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分会秘书处查实,报省房协予以除名。其他未尽事宜,以《会员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分会可单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分会换届随省房协换届一同进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人事变更、增补及罢免均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分会设指导委员会,由省房协秘书长提名,省房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分会重大活动、长远规划、近期目标进行指导,提出新思路,并给予合理化建议。

(二)为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三)对分会各类制度给予政策性、导向性指导、论证。

第十八条  分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期为一年。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分会做好各类会员服务工作,针对会员需求开展各类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分会会议;检查分会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分会开展文明行业创建、物业行业交流等促进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在协会授权下,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分会设秘书处,是分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省房协秘书长兼任,常务副秘书长受会长和秘书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驻会办公、副秘书长若干名,设若干工作部门,均由分会秘书长提名,经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分会秘书处可聘(借)用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

第五章  分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分会全部会员参加,邀请省房协、业务指导单位到会监督指导。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可与省房协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轮值会长召集,指导委员会成员参加。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轮值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包括非轮值期)、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相关人员参加。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审查评估分会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分会重要工作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地市协会座谈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地市轮流承办,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就服务会员、协会发展等好的做法进行推广;提出行业诉求,协调各地市场合作,商议行业内重点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会议:由分会常务副秘书长召集,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分会年会:由分会秘书处牵头组织,分户会员单位参加,邀请协会会长及秘书长、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协会代表参加。每年年初召开,可与协会年会合并。

第二十六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及省内相关主管部门等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由轮值会长、常务副秘书长或其委托人参加;兄弟省市协会或省内相关行业协会的会议,由分会对等职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分会各类会议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会议纪要。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向协会有关领导汇报会议主要精神。重要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存档。

第六章  印章、档案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本分会不独立刻制印章,统一使用协会印章,其管理及使用严格按照《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及《山东房地产业协会分会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分会档案管理及使用严格按照《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由省房协核拨的会费收入;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财务按照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由省房协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省房协《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接受资助,使用统一票据,不单独设立帐户。分会按年度向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

第七章  重点工作报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分会以下事项应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经费收支计划;

(三)全省性重要会议、培训、论坛和展览计划;

(四)评比与表彰活动;

(五)省房协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分会以下事项应报省房协秘书处备案:

(一)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

(二)年度工作总结和重要专项工作总结;

(三)行业性调查报告、学术研究成果和标准规范修编;

(四)培训活动、宣传资料;

(五)省房协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重大活动报告备案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省房协有关制度执行。


瀚宸(山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山东果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鲁ICP备2021001216号-1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 电话:0536-8323587 邮箱:hc_kgj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