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员)提案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00:00 | 1134次浏览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员)提案制度》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员)提案制度》已经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房协秘书处。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2017年5月26日
山东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会员提案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及行业发展情况,充分保障会员各项权利义务,使之真正参与到协会工作与行业管理中,特制定会员提案制度。
第二条 会员提案是协会会员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查予以立案并办理,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协会会员均有提案资格,考虑到提案内容的普遍性,决定针对一般会员采取联合提案制度,联合提案达到五家单位的,协会予以受理;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具有单独提案资格。
第四条 会员提案工作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面向有关会员征集提案。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受理提案,对提案进行分析、归纳、整理;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拟定办理方案;
(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向提案者说明;
(四)向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受理工作并审议通过;
(五)确定办理方案,进入实施阶段;
(六)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提案内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二)涉及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与规划的;
(三)涉及行业内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
(四)涉及行业相关方针政策与行业规范的;
(五)涉及行业内绝大多数企业权益的;
(六)涉及行业内从业人员关心的有代表性问题的;
(七)涉及与其他相关行业利益协调的。
第七条 提案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简单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材料充分、分析准确、建议具体,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
(三)使用协会统一的提案表格,须有会员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八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于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秘书处报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予以表彰和感谢。
第九条 秘书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有关部门座谈,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短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办落实;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情况说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