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搞好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自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7 00:00 | 1356次浏览
关于搞好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自查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机构)、滨海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为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份针对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同时加强我市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经研究,确定开展保修金和维修资金自查、迎查工作。各县市(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25日前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自查内容如下:
一、物业质量保修金
1、是否制定出台保修金政策文件,有关条款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并合理可行;2、收缴比例是否符合实际,有无违规收缴行为;3、是否实现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完善高效,使用微机管理系统;4、是否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档案;5、保修金收缴管理基本情况。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是否制定出台维修资金政策文件,有关条款是否符合上级规定并合理可行,收缴比例是否符合实际;2、是否实现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和程序完善高效,使用微机管理系统;3、是否建立规范完整的业务档案;4、维修资金收缴、管理和使用基本情况。
各县市(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迎查工作,认真组织,合理安排,确保此次检查取得圆满成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